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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解读

作者:红薯2024-01-23 13:50

一、问: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

2、坚持稳定、规范、有序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3、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以农业产业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校利用,引导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问:可以采取哪些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答:有以下方式流转农村土地:

1、农民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在土地流转时,农户可以自行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2、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委托土地流转时,农户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在集中流转中、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不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调换土地等方式妥善解决。

3、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农户可以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

4、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土地、林业以及整治开发后的农闲宅基地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

三、问:支持哪些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答:支持下以主体发展经营:

1、支持专业种养大户、种田能手、外出务工经商的回乡创业者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此类经营业主可参与全市“神农杯”创业竞赛活动。

2、支持农民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可将入股的承包土地量化到人实行集中经营,也可以集中对外招标农业开发,收益按合作章程进行分配。

3、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时,可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或订单农业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

4、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和组建专业化服务队等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

5、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四荒”地、农户自愿放弃的承包地以及经整理和置换新增的耕地,实行统一经营,流转或发包给业主进行规模经营。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等。